工傷認定前醫藥費單位無法支付怎么辦 世界觀速訊
(資料圖)
【案情介紹】
李女士是一名職工。2022年6月在單位被蒸汽燙傷。單位沒有為李女士繳納工傷保險,同時企業也知道李女士受傷的事情,但是一直沒有為李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因此李女士選擇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李女士墊付醫藥費。工傷等級認定后,李女士向單位請求支付醫藥費,但此時單位已瀕臨破產無法支付。李女士遂咨詢:工傷認定結果出來之前,自己墊付的醫藥費單位無法賠償怎么辦?
【律師解答】
李女士這種情況可以請求基本醫療保險金(即醫保)先行墊付。首先,要分析李女士墊付的醫藥費為什么應當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由此可知,在職工出現工傷時,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若單位沒有及時申請認定,在此期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李女士的單位應當承擔李女士工傷認定結果出來之前的醫藥費。
那么單位無法承擔醫藥費的情況下,李女士又該怎么辦呢?《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由于李女士的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即使李女士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也無法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醫藥費。
因此,李女士屬于第二種情況,即需要第三人(企業)負擔醫療費。當第三人(企業)無法支付時,李女士的醫藥費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第三人追償。
(天津擊水(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 見習人員許正珍 來源:天津工人報)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