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公司可以單方決定員工停薪留職嗎?
(資料圖)
喬法官:
我在一家房地產公司從事房地產代理銷售工作。這兩年,我們公司業務情況一直不好,期間有過降薪通知。后來,公司又兩次提出要控制成本縮減項目,讓我們銷售代理停薪留職。雖然時間都只有1到3個月,但每次都是銷售經理通知后就直接執行了,從未和我們員工商量過。上周,銷售經理又通知我們說,因為相關房產項目停了,目前無項目安排我們做,所以通知我們再次停薪留職,時間也不確定。我們都是拖家帶口的,這樣停薪留職,讓我們怎么生活呢?請問,公司這種做法合法嗎?法律有什么規定嗎?
讀者 馮先生
馮先生:
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停薪留職”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時期,而即使在當時那種大環境下,員工停薪留職也是需要經協商后簽訂書面協議的。你們公司單方通知員工停薪留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兩年,一些企業在經營中或多或少遇到了一些困難,能走出困境,與政府、企業、員工們的共同努力分不開,尤其是廣大職工的體諒和支持。但需要強調的是體諒也是雙方的。對于特殊情況下員工的權益保護,法律有明確規定,即使經營困難,企業也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能打破法律的底線。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變更不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面對經營困境,你們公司除了積極尋找出路外,更應與員工充分溝通協商,依法制定安置方案,這是企業的責任,也是義務。建議你參照上述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協商方案,及時向公司反饋,或借助工會組織、職代會的力量進行充分協商,明確法律責任,希望藉此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勞動報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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