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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從嚴懲處強奸、猥褻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資料圖片)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從嚴懲處強奸、猥褻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彰顯從嚴懲處司法理念,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解釋》彰顯從嚴懲處司法理念,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犯罪的入罪條件和從重、加重處罰情節認定標準。例如,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明確列舉對奸淫幼女、強奸未成年人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多項情形;明確強奸、猥褻“情節惡劣”“造成被害人傷害”等多項加重處罰情形;明確對此類犯罪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以及依法適用禁止令、從業禁止。這對于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加大懲處力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猥褻兒童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如何認定情節惡劣、手段惡劣,刑法規定相對概括。《解釋》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體、對象、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制罪。

《解釋》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等特點,充分考慮強奸、猥褻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傷害,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例如,刑法規定,強奸婦女致其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解釋》規定,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就應當認定為“造成幼女傷害”,予以加重處罰,不要求達到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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