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箱|股東擔任公司總經理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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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東,占公司20%的股份,被股東選舉擔任公司的總經理。雖然我要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等許多工作,但公司并沒有和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請問:我為公司工作,雙方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讀者:汪成宜
汪成宜讀者:
股東是基于對公司的投資而取得的身份,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要看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據此,股東為公司工作并主張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當至少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1)股東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2)進行的工作或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3)公司向股東支付勞動報酬。
一般認為,公司的高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從選任的角度看,股東擔任公司高管系基于股東之間的約定,其與公司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第二,高管參與公司管理,目的并不在于獲得勞動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第三,高管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方向和人力資源管理權,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的主導方,而非在公司的指揮、管理和監督下提供勞動,與公司之間不具有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特征。
為公司工作的股東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關系具有明顯的勞動關系特征時,一般認為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比如: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公司按月發放勞動報酬、為其繳納了社保;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崗位或工作,要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不具有管理決策權或者對公司決策不產生決定性影響;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需要進行日常考勤、需要履行請假手續等。
(勞動午報潘家永律師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