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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加薪才續簽合同被拒 公司繼續用工應支付二倍工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讀者張盼盼近日反映說,她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她提出必須加薪才能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雖明確予以拒絕,但繼續對她用工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現在,時間已過半年之久。

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向公司索要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的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

張盼盼有權向公司索要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規定表明,為使勞動者對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訂有合理預期,以便提前準備再就業等,用人單位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勞動者,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附隨義務,用工關系繼續的,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續訂法律后果之日。

結合本案,張盼盼明確告知公司不同意按照原工資待遇續訂勞動合同,意味著其對未能續訂勞動合同沒有過錯。公司的正確做法是要么按照其要求提高工資待遇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么書面終止勞動關系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公司既不提高工資待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也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反而是繼續對其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工資,在此情況下,公司必須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梅生法官)

標簽: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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