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 加班回家后猝死,用人單位該賠嗎?
周倩 肖婕妤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生活中,有關超時加班的新聞事件不時發生,而因超時加班引發勞動者猝死更是令人痛惜。勞動者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可是勞動者加班回家后猝死的,用人單位該賠嗎?
近日,安徽合肥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胡某是一家包裝公司的操作工。2020年10月16日,胡某上完夜班回家感到身體不適,后因腦干出血、心臟停搏,經醫治無效死亡,年僅41歲。胡某的家屬稱,胡某生前12個月中有絕大多數月份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最長8.32個小時、最短2.25小時,發病死亡當月僅半個月已完成188.7小時工時。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胡某年齡狀況、發病時間、救治情況、工作狀況,以及其疾病發生的原因,在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該公司的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從判決。
那么,因加班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該如何舉證證明?企業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
就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勞動者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提供證據,或者就相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提供證據。對于員工因超時加班發生疾病或死亡的舉證責任,員工或家屬需要就員工突發疾病或死亡的時間、地點、搶救、診斷、治療、死亡等事實進行舉證,比如收集事發現場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搶救和治療記錄、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否則除了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之外,還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過勞死”并非都能夠構成工傷,但若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可能需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動力。依法安排加班更是用人單位必須堅守的底線,否則,傷害的將不僅僅是員工的身心健康,單位自身也會因違法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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