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布202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共促消費公平”
山西日報記者孟婷
【案例1】長治某公司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許可證生產醫療器械案
2020年7月2日,長治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許可證生產、銷售紅外線額溫槍。經立案查明屬實。該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之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紅外線額溫計6995把,處罰款430.335萬元。
【案例2】太原市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20年11月11日,省市場監管局收到首開國風上觀小區居民住宅熱計量用戶投訴,稱其預交供熱費在采暖季結束后仍未退費。經查,截至立案調查時,當事人未如期退還供熱費,已構成違法行為。辦案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完成退費,處以罰款16萬元。
【案例3】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1年5月27日,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轉辦案件線索,對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家居廣場內安裝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用于采集記錄到店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該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萬元。
【案例4】河津市某蔬菜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1年2月2日,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津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生姜噴灑了焦亞硫酸鈉。該行為已構成在食用農產品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對河津市城南衛澤蔬菜部作出行政處罰,沒收24筐生姜、焦亞硫酸鈉食品添加劑44.2公斤、噴霧器2個,沒收違法所得456元,罰款5.5萬元。
【案例5】杜某涉嫌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初,忻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接群眾舉報,稱杜某在忻府區可能存在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酒品行為。經查,杜某自2018年以來,在未經山西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未經食品生產許可將自制或購買的散裝白酒灌裝于標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觀標識的酒瓶中銷售。由于該案涉案金額大,銷售網點分布廣,社會影響惡劣,已達涉刑標準,市場監管部門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2020年12月9日,忻府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6】山西某游樂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21年1月,省市場監管局經檢總隊接到多名消費者舉報,山西某游樂有限公司在停止經營后,一直都沒有向辦理預付款消費卡的消費者退費,而且無法聯系到該公司具體聯絡人。經辦案單位督促,截至同年9月12日,當事人直接向消費者退款107161.6元,計314人,與消費者及新童話(山西)娛樂有限公司達成游戲幣轉讓協定,涉及金額124396元,計305人,調查終結前,剩余金額10044.7元無法核實,計106人。根據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0044.7元,罰款90402.3元。
【案例7】太原某物業公司在電價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2021年,省價監局根據相關線索,核實當事人在轉供電環節售電過程中,對向終端用戶在電價中加收其他費用的某物業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未按照銷售電價降價的規定時點和額度降低電價,對502家終端用戶在物業服務費中已包含用電設施的維修管理等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加收相關費用,共計獲取電價差價款4941384.24元。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47萬元。
【案例8】大同市云岡區某醫藥公司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案件線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岡區某藥房涉嫌從馬某個人處購進中藥飲片。經查,馬某在未經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向當事人銷售中藥飲片,同時馬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34026元。
【案例9】晉城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加價收取供熱費案
2021年,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晉城某公司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向轄區內社區居委會及周邊采暖用戶以“維護費”名義加價收取供熱費。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辦案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7.8496萬元。
【案例10】山西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9月,太原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山西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上自行發布“985/211定向保過班”“高分榜學員”等廣告宣傳。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11】運城市某房地產公司違規收取天然氣接口費案
2021年8月31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消費者反映的運城市某房地產公司違規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氣接口費等問題進行核查。經查屬實。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95700元。
【案例12】陽泉某充電樁公司超收消費者價款案
2020年12月16日,陽泉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舉報陽泉市某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多收電費問題后,當即向市發改委就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了咨詢,并在第一時間向該企業進行了情況核實。經調查,該企業在電動汽車充電經營中,未按規定執行的電價和服務費收取。根據相關規定,沒收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價款525.84元,罰款114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