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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熱門:為愛轉賬,注意算好法律賬

原標題:為愛轉賬,注意算好法律賬

“轉賬1800元,備注寶貝去買手機”“轉賬520元,備注開心點”“轉賬520元,備注生日快樂”……讓羅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自己丈夫在幾年內給另一女人多次轉賬,轉賬金額為520、1314、188、666等不同金額,還給對方購買過內衣、睡袍、少女粉床單等。對于丈夫的轉賬,羅女士還能要回嗎?這些款項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哪些款項又能要求返還?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羅女士丈夫的全部贈與無效。

又到“520”,有人興致高昂地為愛轉賬,也有人為曾經的為愛轉賬而傷透腦筋,陷入一地雞毛的法律糾紛中。


(相關資料圖)

近年來,為愛轉賬引發了大量法律糾紛。此類糾紛的劇情走勢往往高度相似——曾經飽含濃情蜜意的紅包,隨著交往雙方關系變冷乃至走向反目或一方配偶的介入維權,成了愛的后遺癥和煩惱。

此類糾紛大體分為兩類:一類發生在正常的戀愛雙方;一類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出軌的愛向他人轉賬而引發的糾紛。不管哪類糾紛,各方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為愛轉賬的性質上——是贈與,還是借款?

在第一類糾紛中,如果為愛轉賬的性質被界定為贈與,則贈與一方無權再要回紅包等,如為愛轉賬屬于借款,則轉賬一方擁有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可要求對方償還相關款項。

在第二類糾紛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情況不同于第一類糾紛。根據民法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非夫妻各自有權處置一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這就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向他人的轉賬行為動用了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未同意,在事后提出返還要求,不管轉賬屬于贈與還是屬于借款,接受轉賬的一方都應返還,甚至可能連本帶利返還。

而如果轉賬動用的是按夫妻雙方約定歸轉賬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轉賬方有權處置,在贈與語境下,接受贈與方就不需返還,在借款語境下,轉賬方作為債權人有權追討借款,但是否追討由他自己決定。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常將“13.14、52、188、520、1314”等中小規模特殊金額轉賬以及一些附帶明顯的“送禮”信息的轉賬定性為贈與,除非一方有明確證據證明轉賬為借款。對于數額較大的轉賬,則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消費水平、交往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往來、聊天記錄等綜合判定轉賬目的和性質。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網上已經有了有關為愛轉賬的“攻守策略”:轉賬方不發特殊金額,且標記“這是你要的錢”;接受方則在收到紅包后回復“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等內容。這種“攻略”盡顯雙方斗智斗勇的小心機,盡管是玩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現實中交往雙方在轉賬環節對審判規則的規避和利用心理。

為愛轉賬也該算好“法律賬”,無論是轉賬方還是接受方,都該看清權利邊界,守住權利和義務的底線,多一分理性和謹慎,少一分盲目和沖動,最好針對大額轉賬清晰標注相關信息或約定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留存好相關記錄。這樣,為愛轉賬就會更明白、更靠譜、更踏實,即便有一天不愛了,出現了糾紛,也不至于糾纏不清,讓場面太扎心。(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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