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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集體協商成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傘”


(資料圖)

原標題:讓集體協商成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傘”

集體協商在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方面的成效已被實踐所證明,各地應加快實踐的步伐,不斷探索和充實,使其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促進新業態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近日,在山東省臨沂市費縣順通快遞有限公司集體協商會議上,該公司職工方代表就發薪時間、漲薪酬以及職工福利等議題,與企業方代表進行協商。2022年10月,省政府發文提出要在平臺經濟領域推進集體協商。近年來,山東省各級工會積極推行新業態領域集體協商,推動各級工會就工資待遇、福利制度、休息休假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最關心的內容,與企業方談出成果并寫入集體合同,保障勞動者各項權益。(1月31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隨著新科技、新經濟、新業態的快速發展,一些因不規范用工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受損的問題凸顯。而造成問題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個人話語權薄弱、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談判的能力有限。解決上述問題,無疑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也需要勞動者自身的力量。

集體協商是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有效路徑。當前,以快遞業、貨車司機等為主體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普遍存在權益保護不足的困境。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尚不完善。在此背景下,以集體協商的方式督促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的形式,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一個可行的保護路徑。

集體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制度,運用好集體協商這個平臺,對保障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新就業形態大量涌現,出現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難以無縫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情況。為此,應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中的獨特作用,積極推動和指導新就業形態領域企業開展集體協商,這樣有利于提升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水平,有利于推動新業態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讓集體協商成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傘”。各地各級工會應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推動企業、行業選擇以集體協商協調勞動關系,暢通職工表達意見訴求的渠道,激發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與此同時,在制定有關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政策和規則時,應有效發揮工會作用,組織職工充分參與和表達訴求,實現企業與職工利益共享、共同發展,構建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從而實現企業與職工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集體協商在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方面的成效已被實踐所證明,各地應加快實踐的步伐,不斷探索和充實,使其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促進新業態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潘鐸印)

標簽: 集體協商 勞動關系 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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