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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卡健身發生糾紛,如何維權?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健身“燃燒我的卡路里”。為了享受更專業和優質的服務,很多健身者選擇去健身機構尋求專業指導幫助。所以,消費者與健身機構之間的服務糾紛也日益增多。

健身房轉讓,消費者可否要求退賠?

葛女士在馮某的健身房辦理了會員卡,交了一年的會費。不料,兩個月后,馮某就將健身房轉讓給他人經營。因擔心繼任者的服務質量存在問題,葛女士要求馮某退回尚未消費的費用并賠償損失,但遭拒絕。葛女士可以要求退款和索賠嗎?


(資料圖)

說法

一方面,馮某轉讓健身房的行為對葛女士無約束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據此,在馮某轉讓健身房后,哪怕葛女士依然能夠享受到對應的服務,照樣能夠實現健身目的,馮某也必須征得葛女士同意。而馮某未經葛女士同意,私自轉讓健身房,且葛女士事后不予追認,故馮某讓他人完成本應由其完成的服務,當屬違約。

另一方面,葛女士可以要求退賠。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毕M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睋?,葛女士有權要求馮某退回尚未消費的費用,若遭受損失還可以向馮某索賠。

因身體不適而不能再練,可否要求退卡?

紀女士花5200元辦了一張瑜伽年卡,每周4次課。紀女士在最近一次體檢中,被查出心血管疾病,醫囑禁止從事較劇烈的運動,包括練瑜伽,醫生說劇烈運動會使心臟負擔加重。由于不能繼續練瑜伽,紀女士就要求瑜伽館退卡退錢,可被拒絕。紀女士的要求有法律根據嗎?

說法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情勢變更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痹摋l即為情勢變更的規定。

本案中,紀女士購買瑜伽卡后,即與瑜伽館建立了健身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紀女士被查出患有不宜再練瑜伽的疾病,這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都沒有預見到的。如果繼續練習瑜伽,則會對紀女士的身體極為不利,也就是說,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紀女士明顯不公平。所以,紀女士有權根據情勢變更制度,要求解除合同,由瑜伽館退回尚未消費的費用。在瑜伽館不同意退卡的情況下,紀女士可以向消協投訴,由消協進行調查、調解。當然,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判決。

健身運動受傷,健身房應否賠償?

唐先生在一家健身會所辦了年卡,購卡后第3天,唐先生到會所健身,但會所未安排專業教練為其做現場指導,更沒有標明正確使用器材的方法,結果,唐先生健身時被器材夾傷一條腿,住院治療數日,產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損失。面對唐先生的賠償請求,健身會所一口拒絕:唐先生不懂裝懂,應當自食其果。

說法

健身會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北景钢?,健身會所未安排教練指導和協助唐先生,也未對使用器材的風險作標注和提示,表明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睋耍∩頃鶓斮r償唐先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如唐先生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則可以減輕健身會所的責任。

(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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