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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欠費,物業公司能否限制其乘坐電梯?


(相關資料圖)

因我對繳納物業費有異議,物業公司為逼迫我繳納,限制我只能乘坐到我家所在樓層的電梯,不讓我進入其他樓層或電梯。請問: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沒有限制乘坐電梯之規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 劉倩

劉倩讀者: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物業公司限制你使用電梯缺乏法律依據?!段飿I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即只有在管理規約對業主使用住宅配套電梯有著明確限制性約定的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才能按照合同約定做出相應限制。正因為《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沒有對應限制,物業公司為了“逼迫”你繳納物業費,而限制你只能乘坐到你家所在樓層的電梯,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另一方面,物業公司侵害了你對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電梯屬于建筑物專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在管理規約未對業主使用電梯做出限制性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你拒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其限制你乘坐電梯樓層當屬侵權。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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