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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熱門:姐妹不合致父母骨灰無法合葬 法院判小妹配合大姐辦理


【資料圖】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 通訊員黃碩

因受小妹阻攔,大姐無法將故去的母親骨灰與父親合葬。大姐將小妹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妹配合辦理母親骨灰下葬事宜。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小妹協助大姐將母親骨灰安葬在已購某陵園雙穴墓地。

原告大姐訴稱,2011年12月父親去世,母親出錢委托小妹代為購買了今后二老合葬的位于某陵園的雙穴墓地。2016年6月母親去世后,小妹以與大姐有遺產糾紛為由拒絕母親骨灰下葬。2018年姐妹倆就遺產分割問題訴訟到法院,遺產處理完成后,由于小妹拒絕提供墓穴購買合同(協議)和安放證,母親的骨灰依舊無法和父親合葬。

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小妹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葬權是指死者之近親屬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依社會公序良俗對死者的遺體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進行處置的權利,應屬民法典所規定的人格權范疇的權利。近親屬與死者間的特定人倫關系決定了該權利由近親屬平等地共同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對死者近親屬而言,安葬權是死者近親屬基于特殊身份的排他性權利;也是基于倫理、道德應盡的帶有身份性的義務,不能任意放棄或轉讓。

本案中,原告、被告的母親去世后,對母親骨灰及時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風俗習慣進行安葬,是所有子女應盡之義務。本案中,原告述稱原、被告之母購買了雙穴墓地,其提交的墓地照片、聊天記錄截圖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其父母該墓地的存在,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應視為放棄了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采信。現無證據表明死者生前對安葬于該墓地有異議,原、被告應當互相配合,及時為死者進行安葬。被告拒不協助原告將母親骨灰進行安葬的行為,違反了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安葬義務,也與一般社會道德有悖。

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購買墓地的相應合同系被告辦理簽訂。法院認為,被告雖持有相應合同及安放證,但被告不因簽訂合同而享有任意處分安葬事宜的權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義務,不因義務人個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現被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以實際行動拒絕履行配合安葬之義務,法院不予支持,其應當配合原告辦理安葬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示合同、出示安放證等。

法院依法缺席判決被告小妹協助原告大姐將母親骨灰安葬于某陵園雙穴墓地中。

一審判決作出后,小妹怠于履行,大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朝陽法院執行法官要求陵園管理方協助原告大姐辦理下葬相關事宜。

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經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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