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主動請辭”,職工并非只能忍氣吞聲
為規避承擔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會故意制造事端逼迫職工“主動請辭”。職工對此只能忍氣吞聲嗎?
借口調崗逼迫“主動請辭”,職工并非只能聽天由命
(相關資料圖)
【案例】
陳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陳女士擔任會計。7個月后,公司想改換他人,而陳女士拒絕接受,公司遂以調整崗位為由,將陳女士調往銷售部擔任副主管。面對公司實質上想逼迫自己主動辭職,陳女士有權拒絕嗎?
【點評】
陳女士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即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勞動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一旦確定,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公司在原有崗位依然存在且陳女士拒絕改換崗位的情況下,惡意制造借口逼迫陳女士離職,無疑與之相違。
以調整付薪方式逼迫“主動請辭”,職工有權索要賠償
【案例】
盧女士與一家公司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履行7個月后,公司因調整經營方向需要縮減人員,為逃避責任又能讓職工自行走人,公司決定調整工資支付方式:全體職工每月只發30%工資,另70%納入考核,如能夠完成當月考核任務即全額發放,反之則不發。面對根本無法完成的考核任務,盧女士明白這實質上就是“逐客令”。盧女士可以索要賠償嗎?
【點評】
盧女士有權向公司索要賠償。《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也指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該公司調整工資支付方式之舉無疑與之相違。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針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賠償金。
借口回家待崗逼迫“主動請辭”,職工有權索要待遇
【案例】
由于產品銷售疲軟,公司決定停止生產。為讓職工“主動辭職”,公司宣布除9名管理、財務人員外,其他職工一律回家待崗,上崗時間另行通知;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享受任何待遇。了解公司真正用意的鐘女士等職工只有忍氣吞聲嗎?
【點評】
鐘女士等職工有權索要相應待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里的有關規定,包括《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職工帶薪休假、婚喪假、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正常支付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等等。與之對應,公司基于自身原因停產,不管其目的如何,都不能通過待崗、拒發工資來逼迫職工請辭。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