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記牢6件事 維權路上少煩憂
春節過后,多地迎來用工招聘高峰。廣大求職者應聘前盡量了解勞動法律法規,注意識別用人單位在簽約、試用、社保等方面的花招,以切實防范入職后的各類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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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清職介機構
案例:“出國務工年薪不低于20萬元!”看到這樣的招聘宣傳,小唐隨即與招工單位取得聯系,表示自己愿意出國打工,對方則滿口承諾沒問題,但要求他預交報名費2萬元。當小唐繳納報名費后等待出國時,卻意外得知該職介機構負責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提起公訴。
提示:求職者應盡量到當地政府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求職,免費獲取就業信息、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如果到民辦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應當做到“四看”:一看有無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和有關制度;二看有無固定的服務場所和辦公場地;三看有無《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證照;四看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符合省級物價、人社部門的規定。如果發現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以招工為名,騙取自己的報名費和其他費用,應立即向人社部門舉報。
2.簽訂用工合同
案例:董某在做小區保安工作時滑倒致右股骨骨折。傷愈后,他要求所在物業公司承擔醫療費用被拒絕。董某聘請的律師也未查閱到用工合同等基本資料,最終依據搜集到的工友證言等證據,才為董某申請認定為工傷,其治療費等費用得以賠付。
提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要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合同時注意三個方面:首先要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這樣既有利于合同履行,又便于爭議的解決。其次,勞動合同基本要素要齊全,做到主體、內容、形式、程序都合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必備內容缺一不可。第三,勞動合同中的用語應當準確、完整、規范,杜絕縮寫、替代或者含糊的詞、句出現,以免引發不必要的誤解或曲解。
3.繳納各項社保
案例:小劉通過網上招聘進入一家私企工作。在辦理入職手續時,企業主管要求他簽署一份保證書,聲明自愿放棄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簽完保證書后,小劉一直滿頭霧水,不知道企業這樣做對不對,自己的權益是否會受到損害。
提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獲得幫助和補償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能獲得經濟補償。農民工入職并簽訂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登記并繳納費用。
4.明確試用期限
案例:小張與某工程咨詢公司簽訂有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2022年3月小張離職后,通過仲裁及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判決被告向小張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提示:試用期的本質在于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個“考察期”,以便雙方決定是否建立長久的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必須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體規定是:合同期不滿6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滿2年及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保存證據資料
案例:小吳等人入職某機械公司做鉗工,當時只是口頭約定了月工資數額等事項。第二年起,老板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開始拖欠工資。當年底小吳等人辭職后,數次通過微信向老板索要欠薪始終未果。無奈之下他們提請勞動仲裁,但卻提交不出任何證據。
提示:勞動爭議維權證據至關重要。入職后勞動者應留意收集下列證據: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胸卡”等證件;標有用人單位名稱的“工作服”等工裝;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罰款單、押金條、書面處分類材料;工友的證人證言;薪資欠條或證明;視頻、微信、短信、報警記錄和搶救記錄;調解協議或筆錄;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6.依法理性維權
案例:姚某到單位負責人李某家討要欠薪,兩人因為言語不和發生了肢體沖突?;靵y中,李某倒地頭部受傷,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傷。事后,姚某賠償李某醫療費等共計8萬元。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提示:事實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多種維權途徑。因此,當員工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要及時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注意不能超過法定時效。其次,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后,應盡快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不服裁決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張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