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讀!彩禮返還糾紛中“共同生活”如何認定
【資料圖】
劉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熟悉之后有了結婚的意向,遂通過雙方父母安排結婚事宜。雙方父母經協商,按照當地習俗,劉某父母一方先后向王某支付了彩禮。后劉某與王某二人舉辦了婚禮,并辦理了結婚登記。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劉某就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王某返還彩禮。王某辯稱,其已與劉某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無法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定,關于彩禮的返還需要看雙方是否已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予以支持。結合原、被告之陳述,雙方登記結婚后僅僅一起居住過幾日,并未持續穩定地居住在一起,故認定原、被告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綜上所述,對于劉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根據查明的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說法: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生活條件的提高,不少地區的彩禮水漲船高,涉及金額也愈發增大,一旦婚姻無法訂立或者訂立后難以為繼之時,雙方就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問題容易產生爭議。本案即是由此引發爭議的典型案件。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存在以下三種情況時,給付彩禮一方可以主張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這并不包括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況,如雙方已共同生活,僅是最終未辦理婚姻登記,給付彩禮方要求返還彩禮的,通常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是否構成共同生活應結合雙方的居住、財務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司法解釋,對于“生活困難”的描述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當然,后兩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按照此規定,上述案例屬于第二種情況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何認定“共同生活”的問題是關鍵所在。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互相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除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還應從物質、精神、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做到主客觀統一。主觀上應當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又有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家庭義務的行為。本案中,根據原、被告陳述,雙方登記后僅極為短暫地一起居住過幾日,難以認定為共同生活。此外,關于返還的具體數額,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彩禮使用情況,參考當地的風俗習慣,由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予以確定。
(劉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