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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時訊:未盡撫養義務 遺贈撫養協議能成立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據此,遺贈撫養協議需符合相關形式要件,且雙方當事人應履行相應權利義務才能成立。


(資料圖)

事件:一紙《申請》引發遺產繼承糾紛    

尹某1、尹某2、尹某3、尹某4是兄妹。尹某1終身未婚,膝下無子女。栗某為尹某3的兒子、尹某1的侄子。2013年11月28日,尹某1在世時給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其中注明:“我現年61歲,還養有老母90多歲,雖然還種得田,但均超過勞動的年齡,而老當益壯不能永遠不老,我要老有兒子撫養,今特申請栗某過來撫養關照做我的兒子,繼承我的一切,特此申請,希望給予批準。”

尹某1生前曾因病,多次進行住院治療,栗某及尹某4的親屬相繼對其進行照顧。尹某1生前曾兩次因征地獲得補償款共計82.5萬元。2021年2月21日,尹某1病故后,尹某4的丈夫主持辦理了后事,尹某2的親屬參與了后事處理。彼時,栗某因其母親重病住院,未參與。事后,尹某4與栗某因尹某1的遺產問題產生糾紛。在當地村委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尹某4同意栗某為尹某1的合法繼承人,并繼承尹某1的一切合法遺產;尹某4承諾放棄尹某1一切遺產的繼承權。協議達成經法院司法程序確認其效力。此后,尹某2認為該協議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栗某與尹某4達成的調解協議,損害了尹某2的合法權益,裁定撤銷此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

栗某不服,將尹某2、尹某4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尹某1于2013年11月28日自書的《申請》為其遺贈撫養協議,由栗某繼承其一切遺產。

原告:自己盡到了約定義務應繼承全部遺產 

對于尹某1生前曾向村委會提交的《申請》,栗某認為,這是尹某1以自書形式表明了其與自己有撫養遺贈協議要約。自己收到后,履行了協議義務,以實際行動對尹某1進行了生養死葬義務。李某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質是合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故而遺贈撫養協議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有效的。自己對尹某1的生養取得了尹某2、尹某4的確認,并且已經在村委的主持下達成了協議,這是遺產繼承人在尹某1死后對栗某的行為進行確認。

栗某表示,在尹某1生前,自己會定期給付撫養費,并建房給尹某1居住。同時,也共同承擔起撫養照顧其母的義務。且在尹某1生病時不僅給予守護,而且也給付了醫療費用。自己盡到的義務,不僅是物質上的給予,還有精神上的陪伴及慰藉。

栗某認為,雖然在尹某1的死葬履行過程中,自己因母親重病未能親自參與,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響雙方協議的效力。自己的母親在尹某1過世后兩個多月過世,二位至親同時處于病危之中,他只能委托尹某4代為料理尹某1的后事。

被告:原告所稱遺贈撫養協議并不存在   

庭審中,尹某2、尹某4認為,栗某所稱遺贈撫養協議并不存在。他們認為,尹某1向村委會自書的《申請》,不屬于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要求;即便是遺贈撫養協議,栗某也未履行義務,不能接受權利。栗某長期隨自己的父母在城市里生活,尹某1在農村生活。尹某1生前幾次住院,不是栗某照顧的,后事也不是栗某辦理的,栗某的說法并不是事實。尹某2、尹某4表示,尹某1去世后約有百萬元遺產。為了得到該遺產,栗某欺騙尹某4簽協議放棄繼承,司法確認被撤銷后,又捏造事實以遺贈關系起訴。栗某的母親將尹某1的征地款轉走了九成,栗某稱是為尹某1建房,實則尹某1是用自己的錢建房,而非栗某的行為。

結果:遺贈撫養協議應符合形式要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享有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本案中,尹某1的自書《申請》系尹某1單方意思表示,缺乏遺贈撫養協議的形式要件,而且栗某并未完全履行對尹某1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栗某主張請求確認尹某1于2013年11月28日自書的《申請》為尹某1的自書遺贈撫養協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栗某的訴訟請求。栗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調查,栗某平時有時間和逢年過節會去尹某1家吃飯,村里的人平時也看到栗某給尹某1一、兩百元不等的現金。但這些都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不能證實其盡到了撫養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栗某提交了尹某1自書的《申請》予以佐證,尹某1曾向村委會有過希望將栗某過戶至其戶口名下,作為養子撫養關照老年生活,并繼承其一切的單方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屬于合同,應是雙方法律行為,前述《申請》中無栗某的簽字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亦不明確,故不足以證實其二人之間已訂立遺贈扶養協議,需結合栗某是否已實際履行撫養義務,認定雙方之間是否成立遺贈撫養關系,此舉證責任由栗某承擔。

此外,尹某1生前要求的撫養義務,栗某并未履行。對于尹某1的生養死葬,包括照顧衣、食、住、行、病、葬等具體事項,栗某主張其定期給付撫養費、幫尹某1建房和日常探望、協助處理糾紛等物質保障及精神慰藉,尹某2等人并不予認可。尹某1所獲征地補償款項中,有810500元轉至栗某母親賬戶。栗某并無證據證實,其與尹某1之間對尹某1的生前財產有特殊的約定。按照一般的生活經驗,尹某1的個人財產應首先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醫療支出,不應被擅自處分。其次,栗某既未轉戶至尹某1的戶口處落戶及共同居住生活,且尹某1去世時后的喪葬事宜亦沒有組織和參加,故對栗某關于其已向尹某1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二審駁回李某的上訴。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標簽: 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 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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