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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頭條丨拒絕侵犯個人權益的想當然式直播


【資料圖】

原標題:拒絕侵犯個人權益的想當然式直播

近日,武漢的周女士在城市留言板投訴稱,一位理發師未經她允許就支起4部手機直播剪發過程。該理發師認為直播對顧客沒有損失,稱“別的顧客都很開心能在直播間露臉”。網友紛紛表示,該行為沒常識、沒禮貌,侵犯了他人的個人權益。(9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

民法典規定,除個別合理使用情況下,如實施新聞報道、依法履行職責等,未經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無論是否進行營利目的,都可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行為。

“全民直播”時代,部分主播會認為,直播既可滿足自我的分享欲,又說不定能“名利雙收”,何樂而不為?出鏡的肖像也不投入商用,又有何不可?顯然,涉嫌侵權而不自知的“理發師們”正是將這樣的觀念想當然地安在顧客身上。他們也錯誤地用“別的顧客都很開心能在直播間露臉”的現象,加深他人對想當然式直播的認同感。

此類“想當然”的觀念不應也不能成為默認侵權行為存在的理由。

數字化社會,各方都在不斷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維權意識。數據顯示,2021年網民網絡安全感滿意度指數為73.422(滿分100),屬于中等偏上較好的水平,相較于2020年有較大幅度提升。

但想當然式直播的泛濫似乎正在模糊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主播出鏡在一定程度上是讓渡了部分個人信息進行流量吸引。想當然式直播將讓渡行為強加在他人身上,可能傳遞出肖像、聲音等的泄露、傳播“好像也沒什么大不了”的觀念,逐漸淡化他人對需要保護的個人信息邊界的認知。

這樣的直播也在消弭被侵權者保護自我權益的勇氣。在公共場合直播,群眾好似不可避免地被迫充當即時性“群眾演員”的角色。而信息傳播造成的損害具有迅速擴散性和難以恢復性。如此情況下的侵權行為要想溯源追責,往往困難重重。想要追究幾秒鐘的鏡頭捕捉的被直播者也大概率會因“如此麻煩”和“直播而已”的相勸而“想想算了”。

拒絕想當然式直播,仍需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直播者“很開心在直播間露臉”的行為沒有錯,不愿成為直播間“道具”的人更沒有錯。“直播而已,有何不可”地“想當然”觀念不應成為那些保護他人隱私意識薄弱之人進行道德綁架的工具。無論是不是明星,我們都有對被直播說“不”,為個人權益“據理力爭”的權利。吃“直播飯”的主播應謹記其中規則,將想當然的行為放入心中的“紅燈區”,以免失了分寸,丟了“飯碗”。主播和平臺都需明白“自律”遠高于“他律”,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的同步泛濫。(林文婧)

標簽: 個人信息 侵權行為 屬于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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