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作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是否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編輯同志:
2021年9月1日,我與某服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一、我擔任主播,在公司里直播導購,推銷公司服裝,直播時間為每天晚上6點到次日凌晨1點;二、我按銷售業績拿提成,由公司按月支付;三、我在協議解除后2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所有直播平臺開播,不得成立自己的工作室,否則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雙方一直按照約定履行。
可是,到了2022年6月,公司開始拖欠我的提成,至今累計已達6萬元。我向公司提出終止雙方協議,要求結清所欠工資并支付給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我們雙方僅是一種合作關系,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由此拒絕給付經濟補償。
請問:我們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否向我支付經濟補償?
讀者
讀者:
雖然網絡主播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但在判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依然應適用傳統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判斷標準,并非只要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就意味著雙方之間是合作關系,一概排除勞動關系的存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你與服裝公司之間顯然建立了勞動關系,主要理由是:第一,雖然雙方簽的是《合作協議》,但從協議內容和履行情況來看,你按照公司要求進行直播,自己對直播的內容、時間段、地點均無自由選擇權,而且該份協議還約定你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故雙方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即該用工關系具有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特征。第二,你主播的內容與目的是導購并銷售公司的服裝,是服裝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你的收入報酬也直接來源于服裝公司。且服裝公司根據你的銷售業績,向你發放的提成工資,故雙方用工關系具有經濟從屬性的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你除了有權追討所拖欠的提成工資外,還可以要求服裝公司依法支付給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