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焦點!"就業歧視"花樣多,亟須立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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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就業歧視"花樣多,亟須立法治理
又現就業歧視?據九派新聞8月31日報道,近日,網傳深圳某教育公司招聘員工時,要求手機號倒數第五位數字不能為“5”引網友熱議,該新聞還登上了百度熱搜。30日,該公司員工回應稱此要求是公司老板的要求,并稱入職后可以換手機號,如果不同意此要求就不會錄用。(9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
今年兩會,有關學歷、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如“‘雙一流’高校畢業”“研究生學歷”“不招女生”“35周歲以下”“沒有慢性病”等,成為代表委員熱議話題。殊不知,這些就業歧視,都還算“波瀾不驚”的,有的是隱性歧視,如就業待遇同工不同酬,為不同勞動者提供不同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更有甚者,有的招聘單位,已經挑剔到要看長相、星座、屬相、手機號等。如深圳一家公司不聘用手機號倒數第五位是5的人,這些就業中的“花式歧視”,因更具隱蔽性,讓人防不勝防。
就業促進法雖已頒行10多年,公平就業的相關規定也已深入人心,但在現實中,各種就業歧視仍然存在。而在維權路上,求職者更是屢遭遇“玻璃門”。比如,顏值高的人,通常比顏值低的人更易求職成功,這也許在某些人看來,是個丑陋的事實。這還不算,鄭州一家公司招聘總裁助理,要求應聘者為處女座或雙子座。還有一家公司,一名求職者能力明顯不如同場競爭者,卻意外勝出,勝出的理由是因為其屬豬,而公司老總迷信屬相,并對屬豬的人情有獨鐘。可見,如今就業不僅是知識和能力的搏弈,更是顏值、屬相、星座和地域的競爭,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社會病態。
由于工作性質、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單位對應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可以理解的,應聘者應根據不同單位的具體要求,去應聘適合自己的崗位。但這些特殊要求必須有一條底線,不能無視科學、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長相、屬相、星座、手機號這些要素來評判一個人,沒有科學依據,也過于絕對化,已涉嫌就業歧視,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對這些“花式歧視”,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如果涉及到就業應聘,就可以在反就業歧視中找到相關法條。比如,《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又如,《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別是,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為反就業歧視立法,清除求職路上的“攔路虎”。
可見,對于類似手機號倒數第五位不能為“5”這種花式就業歧視,亟須立法列舉式精準治理。另外,勞動者在就業時如果遭遇各種歧視,也要注意取得相應證據,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