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熱文: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未必違約
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時,往往都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并對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等事項作出約定,以約束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與自由流動權。那么,處于服務期內的勞動者,在辭職或被解雇時是否都要支付違約金呢?答案是未必。對此,以下4個案例及其分析詳細闡釋了與服務期及違約金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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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混淆專項培訓概念,無權向勞動者索要違約金
2020年8月,徐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訓專家對公司的班組長進行為期一周的培訓,培訓內容為班組長的角色認識、溝通與激勵技巧、現場管理等。培訓結束后,公司與組長徐某簽訂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寫明公司對徐某專項培訓花費7000元,徐某須服務滿5年方可離職,否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2022年8月初,徐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公司以服務期未滿為由要求其支付違約金4200元。那么,徐某該付這筆錢嗎?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謂專業技術培訓不同于一般職業培訓,它具有以下屬性:第一,指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比如,公司引進一條新的生產線,為此安排職工外出接受相關操作培訓等,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樣的培訓就屬于專業技術培訓。第二,是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的培訓,不包括單位內部培訓。第三,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即是由用人單位直接出資的。第四,用人單位會支出有憑證的培訓費、差旅費等。
對照上述專業技術培訓的屬性可知,徐某接受的培訓并非專業技術培訓。也就是說,公司并未為徐某提供過專項培訓。因此,雙方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違約金條款均無效,徐某有權拒付所謂的“違約金”。
【案例2】勞動者因企業有錯而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2022年7月,即小王在公司工作半年后,老板看他有培養前途,就安排他外出接受15天的專業技術培訓。在小王臨出發的前一天,公司跟他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約定小王學成歸來后得為公司服務5年,若提前離職則應支付給公司違約金5萬元。專項培訓結束回到公司后不久,小王發現公司一直未給他繳納社保,于是就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并于次日離開該公司。
公司認為,小王在其服務期限未滿時就離職,違反了雙方之間服務期協議約定,應向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那么,小王應當向公司支付這筆違約金嗎?
【點評】
小王有權拒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包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因采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勞動者有即時辭職權。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該規定表明,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過錯行為而辭職的,不再受服務期協議和違約金條款的約束。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為小王繳納社保,存在法定過錯。因此,盡管小王在其服務期剛開始就離職,也不構成違約。相應地,公司無權要求小王支付所謂的違約金。
【案例3】勞動者因自身過錯被解雇,應當支付違約金
覃某是公司的一名技術員,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他外出進修半年,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協議約定公司所提供的進修費為6萬元,覃某的服務期為5年,如若違反,需支付違約金6萬元。覃某學成歸來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擔任公司技術部副部長。
2022年5月,覃某在代表公司洽談業務時,收受客戶紅包3萬元。今年8月,此事敗露,公司以覃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違約金。覃某認為,他是被公司攆走的,并非他違反服務期協議,拒絕支付違約金。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點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如果自身沒有過錯,而是被用人單位預告辭退或者經濟性裁員的,則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是因自身存在過錯而被解雇的,則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覃某在服務期內履職時收受紅包,數額較大,無疑構成嚴重違紀,因此,盡管覃某不是自己主動辭職而是被公司辭退的,也應當向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案例4】勞動合同期滿但服務期未滿,勞動者離職須支付違約金
朱某接受公司安排的專業技術培訓時,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約定:朱某的培訓費用3萬元,培訓歸來后須為公司服務5年;若服務期未滿時離職,應支付違約金3萬元。然而,朱某在服務2年后執意要離開,理由是他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而且他已有更好的接收單位。
公司認為,雖然朱某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但他的服務期還有3年未履行,其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延續。若朱某執意要離開公司,須按照服務期協議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朱某想知道,自己在勞動合同到期時離職,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
【點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盡管朱某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由于5年的服務期未滿,而且公司要求其繼續履行服務期協議,故朱某只有在服務期滿時離職才合法。如果朱某在執意在其勞動合同期滿時就離職,那就違反了服務期協議,須向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服務年限予以折算。據此,朱某應當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