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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今熱點:約定房產歸屬后反悔 離婚協議促其履行義務


(資料圖)

【案情介紹】

黃女士和王先生在10年前協議離婚。當時兩人共有一套房產,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離婚協議中約定,這套房產歸他倆的兒子小王所有。因為當時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所以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如今,房屋貸款已經還清,但王先生拒絕過戶。黃女士向律師咨詢,小王能否到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完成過戶?

【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黃女士與王先生的離婚協議雖然約定該房產歸小王所有,但小王并非該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且離婚協議也并非贈與合同,因此,小王不能憑該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起訴王先生,要求其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黃女士、王先生曾向小王口頭承諾贈與房產,而小王也表示接受,那么贈與成立。可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物為房產等不動產的,辦理完過戶手續權利才轉移,也就是說,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之前,王先生有權撤銷贈與。

那么,小王只能放棄這套房產了嗎?不是的。本案中,黃女士顯然是愿意將該房產過戶給小王的。她與王先生作為該房產的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且,她和王先生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該協議雖涉及身份關系,但亦屬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因此,黃女士作為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履行離婚協議,將房產過戶給小王。

如果王先生對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小王的約定反悔,堅持拒絕過戶,他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如前所述,離婚協議有效,且離婚協議并非贈與合同,故王先生不能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撤銷贈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王先生若反悔,想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舉證證明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黃女士與王先生離婚10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無法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另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如何應對贈與孩子財產后反悔的情況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民法典》相較原來的《合同法》新增的內容,被稱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使得第三人突破合同相同性的限制,直接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李春靜)

標簽: 離婚協議 財產分割 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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