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某某等人將“二手翻新小米電視”偽裝成“原裝正品”出售,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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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1 月 3 日消息,1 月 2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知識產權刑事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 6 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二手翻新小米電視”偽裝“原裝正品”銷售案件。
據悉,2018 年 4 月開始,被告人顏某某在佛山成立疊加貿易公司,先后雇請被告人吳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標注冊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從京東、蘇寧等渠道購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而被消費者退回的二手小米電視機,再購進第三方假冒的各種配件、印有“MI”注冊商標標識的紙皮箱等材料,對電視機進行檢測、維修、更換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經重新包裝后在閑魚 App 以“正品、原裝小米電視機”的名義對外銷售牟利。公安機關現場起獲更換了液晶面板及包裝、外部配件的假冒“MI”注冊商標的電視機 795 臺。經核查,上述電視機共價值 52.9 萬余元。另查明,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顏某某僅從京東拍拍二手備件庫購買的二手小米電視機多達 10837 臺。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某等人對通過合法途徑購入的二手電視機進行翻新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但翻新后的小米電視機并非全新原裝正品,未經小米公司許可,不得以全新原裝正品的名義對外銷售。顏某某等人的行為,使得消費者將翻新機誤認為全新原裝正品機,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混淆,毀損了小米公司的市場商譽。對顏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5 萬元;其他五名從犯均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將正品“二手翻新”電器偽裝成“原裝正品”銷售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典型案例。破壞注冊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的行為,既損害了生產企業的商譽,也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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