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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在下班途中舍己救人 不幸受傷應視同工傷

編輯同志:

日前,我丈夫下班途經某一路段時,突然聽到有人高喊“救命”。他扭頭一看,發現一位老人因洪水泛濫被困在一個小土堆上,情況十分危急。眼看四下無人,他就獨自一個人蹚入洪水進行施救。最終,老人得救了,他卻因體力不支等原因撞到河邊石崖后受傷。


【資料圖】

請問:我丈夫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讀者:李彤彤

李彤彤讀者:

你丈夫應當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構成工傷,而你丈夫的所受傷害似乎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沒有關系,好像不屬于工傷。但是,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8批指導性案例也表明,職工見義勇為受傷視同工傷。

此外,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第三條關于“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中同樣指出:“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p>

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不論是否發生在工作場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應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當老人被洪水圍困在小土堆上危在旦夕時,相對于不明其身份的人來說,當屬不特定的人,你丈夫為使老人脫離危險,非因法定職責,不顧個人安危,舍身救助,不僅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值得社會大力弘揚和提倡,而且屬于維護公共利益的見義勇為行為。

對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該規定表明,即使從民事法律關系上看,你丈夫也可以要求被救者或其親屬給予補償。

廖春梅 法官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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