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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時訊:律師信箱|持借條打官司,也可能會輸嗎?


(資料圖)

編輯同志:

林某因生意需資金周轉,向我借款10萬元,恰巧我身邊有此筆現金,我在林某出具借條后就借給了他。現在,借款到期后,林某矢口否認曾有該筆借款,還說我身邊不可能隨時有那么多現金。

請問:我若持借條到法院起訴林某,能否如愿拿回借款?

讀者:田旭

田旭讀者: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該規定表明,借貸雙方不僅要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民間借貸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應當就已將借款提供給對方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因此,在大額尤其是巨額現金交付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借款人否認已經交付現金,出借人僅憑借據不能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只有出借人提供證據所證明的對象達到高度可能性時,才能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

本案中,在林某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必須作出借款未實際發生的合理說明。如果法官認為林某的說明是合理的,那么你就要進一步舉證,主要從自己經濟能力、財產變動情況、所涉巨額資金的來源或組成、證人證言等方面,提供證據,供法官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如果你無法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令法官采信,那么你就無法打贏這場官司。

由于拿著借條打官司,最終輸掉官司的情況并不少見,所以有必要提示人們以下幾點:一是在移動支付較為普遍的當下,出借人除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協議外,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電子匯款等支付方式進行,并留存支付憑證。二是款項用途違法的借貸不受法律保護,即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該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三是要注意法律保護期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因此,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后,即使訴訟,往往也很難要回借款。

(勞動午報潘家永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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