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訊!法官信箱|以夫妻財產對外擔保 不知情一方可訴請無效
編輯同志:
謝某向肖某借款時,讓我丈夫以我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小車、房屋提供擔保,我丈夫同意并在《借款合同》簽了名。
請問:在未經我同意、我也不認可的情況下,我能否訴請法院確認《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無效?
(資料圖)
讀者:沈萍萍
沈萍萍讀者:
你可以訴請法院確認《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只要符合對應要件,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本案情形恰恰與之相吻合: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的財產約定,否則夫或者妻的收入都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彼此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分。而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證條款卻涉及你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影響到你的財產利益,與你有直接利害關系,在未經你同意且不予追認的情況下,該保證條款無效,且對你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有你丈夫、謝某、肖某三個明確的被告。
再一方面,有確認《借款合同》中保證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及對應的事實、理由。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而你是基于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發生糾紛,自然可以現在你丈夫、謝某、肖某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之一的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午報顏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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