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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信息:職業病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職工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被診斷為職業病。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職業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依法請求民事賠償,但民事賠償的范圍應作為工傷賠償的補充,應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已覆蓋的項目。即工傷保險待遇有該項目而人身損害賠償沒有的,不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項目;工傷保險待遇沒有該項目而人身損害賠償有的,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主張的,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職業病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資料圖)

趙某是某公司鑄造車間的職工,在該公司工作時間長達26年多。2020年6月11日,趙某被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重度噪聲聾。此后,趙某被認定為工傷,被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勞動功能障礙。

事后,趙某得到工傷保險支付的104914.5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趙某認為,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趙某向某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被拒絕。隨后,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殘疾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80余萬元。

某公司表示,公司依法為趙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趙某已被認定為工傷,且享受了相關保險待遇。根據法律的規定,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公司認為,法律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和普通民事賠償兩者不可以兼得。趙某要求的賠償項目屬于民事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不能兼得。此外,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殘疾賠償金屬于相同項目,根據損失填補原則,不能重復計算。趙某無權再提出其他賠償要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趙某是某公司的職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趙某因其患有職業病要求某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此外,法院認為,職業病病人在得到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以外的賠償,屬于勞動糾紛,趙某沒通過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從而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

趙某不服,提起上訴。趙某認為,一審裁定無視《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把職業病工傷與普通工傷混為一談,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規定,并非排斥勞動者首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獲得工傷賠償后仍不足以賠償其所受損失的,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據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申。

評析:

人身損害賠償應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已覆蓋的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明確了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但該規定并未排除對于工傷待遇不足以彌補勞動者損失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其他民事賠償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防止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罹患職業病。一般工傷對身體的傷害是顯見的、一次性的、部分是可以治愈的,對此種傷害的補償也相對容易確定。但職業病往往不易發現,具有較長潛伏期,一經罹患,則持續加重不可逆轉且終身不愈。現實生活中,一些職業病病人往往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而工傷保險所能支付的待遇,難以完全補償職業病病人因病所受到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職業病病人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結合《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獲得工傷待遇后,仍有權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其已經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本質上相同,應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趙某尚有獲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差額、交通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項目賠償的權利。

此外,《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賠償的范圍以補足勞動者的實際損失為限。受傷害的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可以就未獲得補償的部分再向所屬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主張。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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