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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彈出廣告不能“一鍵關閉”最高可罰3萬元

彈出廣告不能“一鍵關閉”最高可罰3萬元(主題)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藺麗爽 統籌/池海波

為切實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昨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彈出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志

不能“一鍵關閉”最高罰3萬元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針對彈出廣告“過多過濫”問題,《辦法》對“一鍵關閉”情形進行細化,增設了廣告發布者的法律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例如,《辦法》要求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行為:沒有關閉標志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辦法》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

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智能家電、導航設備、智能交通工具等屢屢彈出廣告,影響消費體驗甚至交通安全的問題,《辦法》明確作出相應規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辦法》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在搜索政務服務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的結果中插入競價排名廣告。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辦法》規定,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直播賣貨需承擔

廣告主、代言人等相應責任義務

針對利用網絡直播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情形,《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直播構成商業廣告的,相應廣告活動參與主體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辦法》規定,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直播間運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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