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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工傷如何處理?


(相關資料圖)

案情回顧

孫某系某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操作機器不慎受傷,經鑒定為5級傷殘。但該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那么孫某的工傷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評析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第二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因此,孫某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主張一次性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按照勞動爭議程序解決。

標簽: 營業執照 一次性賠償 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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