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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員工違規為由拒發搶險救災獎 法院:取消獎勵無依據,應足額支付


(資料圖片)

中工網訊 據南方工報消息,員工參與搶險救災獲得公司獎金1000元,結果獎金遲遲未發放,理由竟是員工違規……公司能以員工違規為由,拒發搶險救災獎勵嗎?近日,韶關市始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據悉,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員工。2022年4月,李某在參與一次救火行動后,其公司以書面形式承諾獎勵李某1000元。2022年9月,李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李某無續簽意向,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因獎金和加班費發放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雙方發生爭議,該公司將李某訴至始興法院,要求判決不用支付李某搶險救災金1000元及加班工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張,李某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取消對李某的搶險救災獎勵。被告李某則認為,公司已經公布獎勵自己1000元,就應該發放該款項,且自己從未收到取消獎勵的相關決定或通知文件。

對此,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陳述,以及該公司書面發布的《關于對“4.××”事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人員獎勵》,足以認定被告李某參與救火、公司作出獎勵承諾的事實。庭審過程中,原告確認已發放其他參與搶險救災人員的獎勵款項,即原告已以文件形式對被告參與搶險救災的行為予以認定并作出獎勵1000元的承諾,原告應該按照獎勵文件內容及時履行,即向被告發放1000元獎勵金。而原告以李某不服從上級領導管理、不執行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為由,決定撤銷對李某的獎勵,該決定并非基于對李某參與搶險救災事實的否認而作出,該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已將該決定送達或告知被告。被告也提出其從未收到取消獎勵的決定或通知文件。因此,法院對取消獎勵的決定不予認定,原告應當按照獎勵文件,足額將獎勵金發放給被告。原告主張不支付該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搶險救災獎勵1000元。

法官提醒,誠信是企業的立身之本、興業之基,《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該公司為表彰搶險救災先進典型作出獎勵承諾,若因員工存在違規行為想取消發放獎勵,應有相應的依據,并進行通報或告知該員工,否則,應當及時兌現。(謝素芬 盧祝優)

標簽: 上級領導 以書面形式 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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