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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滾動:廣東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

廣東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主題)


(相關資料圖)

羊城晚報記者 周聰

近年來,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和老齡化社會的逐步到來,越來越多銀發勞動者在崗發揮余熱。然而,一則60歲快遞分揀工凌晨猝死在崗的消息近日登上熱搜榜。事件中,當地人社局關于“60周歲不算勞動者、不予認定工傷”的說法引發輿論熱議。

60周歲不屬于勞動者范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從業的超齡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事件

60歲員工猝死“不屬于勞動者”惹爭議

21日,一則“60歲快遞分揀工凌晨在崗猝死”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據媒體報道,相關視頻者發布者透露,他60歲的大伯在浙江寧波中通快遞分揀中心工作,2月15日凌晨3時50分左右,因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上。視頻展示了病歷截圖,稱其大伯無遺傳病、無基礎疾病。

中通方面回應稱,對于網點員工的意外離世深感痛心,愿意賠付意外保險金額。家屬則表示,不接受此方案,希望按照工亡流程處理;不過,中通不認可死者為因工死亡。

對于事件中勞動者猝死的工傷認定,當地人社部門的表態引爭議。寧波人社局表示,60周歲不屬于勞動者范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60周歲以上人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退休不屬于勞動者,參加商業保險的按商業保險賠償;另一種是沒有養老金,單獨繳納工傷保險的人群,需要認定是否為工傷,如果是將按照正常流程賠償。

律師

三種情形下超齡勞動者可認定工傷

一邊是“60周歲不屬于勞動者范疇”,一邊是呼吁延遲退休,網上一片嘩然。超齡人員真的無法認定工傷嗎?對此,記者電話采訪了廣東廣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律師協會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夢燕。

黃夢燕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寧波人社局對此事件的回應,大方向是對的,但不夠嚴謹。“工傷認定有法定的受理條件和法定的受理對象。除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也可能認定工傷。”她說。

“實踐中存在超齡工作人員進行工傷認定的情況。”黃夢燕表示,首先,如果超齡工作者本身有購買工傷保險,那么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第二種情形是,根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對于超齡進城務工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也可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隨著越來越多的超齡勞動者重新進入工作崗位,銀發一族再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的保障已持續引起社會及政府部門的關注,其中難點主要在于勞動法律關系界定問題。

黃夢燕指出,即使超齡勞動者部分群體不適用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也不意味著其不能獲得相應賠付,勞動者受雇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仍可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黃夢燕建議,當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受侵害時,可及時尋求當地有關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是專業律師幫助進行維權。

法規

廣東:超齡勞動者可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針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廣東已有相關規定。2021年,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多部門共同出臺《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單位從業超齡勞動者和新業態從業人員等8類特定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辦法》,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村居兩委人員、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從事公益活動的志愿者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特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從業單位可按自愿參保原則選擇為未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定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廣州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8類特定人員由所在從業單位(組織)自愿選擇為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目前,該政策仍在兩年試行期內。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將從其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特定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范圍。

案例

58歲綠化女職工壓斷手指獲工傷賠付

周某(女,58歲)在江門某集團有限公司擔任綠化工一職。2020年11月18日15時左右,周某在工地上搬石板時不慎被石板壓傷左手,隨即就醫治療;2021年1月5日周某出院時被醫院診斷為:“左手第4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左手第4指壓榨傷”。周某于2021年5月6日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江門某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周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認為周某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當地人社局經向周某、該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均確認周某在工作中受傷并送醫院就醫;同時,當地社保局表示周某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當地人社局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周某受傷為工傷。

法律分析

關于超齡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事故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明確,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超齡人員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周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雖然周某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工傷情形,被認定為工傷。

標簽: 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 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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