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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播資訊】用工單位違法轉包 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資料圖片)

劉某從某公司承包了高速公路部分維修工程后,委托在工地干活的桑某找人來從事路面切割、清掃工作,并口頭答應每日工資250元。桑某找到了同村村民謝某。后謝某在清掃路面時,掉落到路邊排水溝受傷,當日入院治療。劉某墊付了醫療費2萬元,后又支付了謝某工資1400元。經謝某申請,某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公司與謝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某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某區法院。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謝某在劉某處取得的勞動報酬不屬于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工資,且謝某從事的工作也不具有長期、穩定的性質,故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謝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并認為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違法轉包行為,對謝某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謝某是否屬于工傷,應由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認定。

經謝某申請,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某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向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劉某,應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謝某依據《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鑒定結論書》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對某公司的工傷待遇賠償,某區仲裁委受理后裁決某公司一次性給付申請人各項工傷待遇。某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某區法院。法院判決某公司給付謝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賠償合計191764.40元。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說法:

本案經多輪訴訟,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某公司對謝某所受傷害應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公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該條規定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存在違法轉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本案中,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劉某,謝某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的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警示:企業要依法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主動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相關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源頭治理,杜絕違法轉包,有效避免給勞動者及用工單位帶來訴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王世偉 作者單位: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法院)

標簽: 工傷保險 違法轉包 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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