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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工傷保險待遇一定要弄清

一、職工發生工傷后,應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一)單位正常參加工傷保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有:(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2.單位支付的待遇:(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3)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若單位正常參加工傷保險,但沒有在30日內申報工傷待遇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是指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發生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安裝配置、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單位沒有正常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三)單位沒有正常參加工傷保險,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哪些費用可以由基金支付?

案情:某勞務服務公司從事家庭保潔、樓面幕墻清洗等工作。公司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沒有為員工參保。當年,公司一名職工在工作中從高空墜下,已經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如果現在該公司為所有職工補繳社保費的話,工傷保險基金能夠幫助企業分擔哪些費用?

分析: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以此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降低用工風險。

本案中,由于該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員工應當由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公司補繳了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那么自公司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嗎?

案情:梁某是一家物流企業的點貨員,由于天氣寒冷,衣服穿得比較厚重。上周,梁某在倉庫高處貨架點貨時沒有站穩摔了下來,同事見狀后趕緊把他送到醫院,由于事情發生緊急,當時費用都由梁某自理了。企業表示,他們會盡快為梁某申請工傷認定。那么,梁某被認定為工傷前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嗎?

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款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因此,本案中,如果企業為梁某申請工傷認定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梁某為工傷,則梁某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上述規定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于梁某先期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梁某或者其近親屬、企業可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按規定持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三、職工在外地出差發生事故能否留在當地治療?

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在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病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并待病情穩定后轉回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四、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全部可以報銷嗎?

不是全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圍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五、被認定為工傷就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嗎?

案情:張某是一家機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操作工。某日,張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在醫院治療期間,張某聽說隔壁病房的王某也因工傷住院治療,前兩天剛剛拿到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于是,張某也要求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那么,張某的做法正確嗎?

分析:張某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本案中,張某還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若其經過鑒定后達不到傷殘標準,則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其達到了傷殘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因此,張某應該在傷情相對穩定后,先按有關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蘇馨 朱莎)

標簽: 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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