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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聚焦:被宣告死亡丈夫“復活” 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編輯同志:

我丈夫陸某辭職后離家出走,好幾年沒有音信。我在萬般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在法院宣告他死亡后,他的財產已被我、孩子和他的父母分別繼承,之后我和高某同居生活,但沒有領結婚證。可是,已經“死亡”10多年的陸某近日回來了,并認為他和我的婚姻關系已經自行恢復,雙方還是法律上的夫妻,要我離開高某回到他的身邊。高某對我很體貼,現在,我不想回到陸某身邊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請問:陸某的說法對嗎?如果我不回到他身邊,是否應當把所繼承的財產返還給他?

讀者:徐方云

徐方云讀者:

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以判決方式推定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與自然死亡相同。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真的死亡不得而知,因此“死者”有可能隨時出現。但是,“亡者”歸來后,婚姻關系并非必然自行恢復。

《民法典》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這里的“再婚”包括再婚后又離婚和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情形。由于婚姻關系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如果一方已經再婚,則與歸來的“亡者”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再婚一方要回到前夫或前妻身邊,只有先依法解除現有的再婚關系,之后再與前夫或前妻登記結婚。

根據上述規定,陸某“死而復活”后,應當先行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在死亡宣告未被判決撤銷前,盡管你尚未再婚,陸某和你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你和陸某的婚姻關系是否自行恢復,決定權在你手里。如果你不愿恢復,那你就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不愿意恢復婚姻關系的書面聲明。

在你拒絕和陸某恢復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如果陸某要求你返還所繼承的財產,那么你應當返還。《民法典》第五十三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 婚姻關系 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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