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訊息:當愛已成往事 曾經的花銷能否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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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和曉雪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又進入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后來,我倆逐步發展成戀人。期間,為了表達愛意,我經常送曉雪禮物。兩人外出就餐,也都是我埋單。每逢節日、曉雪的生日,我還會通過微信向她轉款,數額為520元、1314元等。這些年來,曉雪先后收取此類款項累計1萬元。
戀愛2年后,我倆訂了婚。訂婚那天,我家交給曉雪家禮金18萬元,另外還有一些飾物。訂婚后,我倆開始同居生活。期間,曉雪買了一輛車,我刷卡支付了部分購車款11萬元。經過半年多相處,我們雙方的性格缺點漸漸暴露,在無法相處時決定分手。
請問:我能否要求曉雪返還婚戀期間的各項支出?
讀者:曹生宇
曹生宇讀者:
現實中,熱戀中情侶之間互送禮物、互贈錢財或發紅包非常普遍,到談婚論嫁時男方往往還會給付女方一筆彩禮和一些飾物。然而,當一段感情走到盡頭時,金錢糾葛也將隨之而來。而此類糾紛,均涉及到法律上的贈與。贈與可分為一般贈與(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兩種。屬于一般贈與的,贈與方在贈與完成后不得要求返還。屬于附條件贈與的,當所附條件不能成就時,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方可要求對方返還錢物。就本案而言,對所涉錢物應分別認定和處理。
首先,對于婚戀期間贈送小額財物、日常的消費支出,應認定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無償贈與,不應當要求返還。對于特殊日子以特殊或吉祥數字轉賬、發紅包等,且數額不是很大,按照生活經驗應推知給付方的真實意思是表示祝福、表達愛意,也屬于一般贈與。因此,你贈送的小禮物、發送的紅包,在曉雪收取后財產權利即已轉移,你不應當要求退還。
其次,對于婚戀期間給付大額錢款,贈送名表、車輛甚至房產等貴重禮物,以及訂婚彩禮,往往是一方基于維持戀愛關系和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戀愛關系終結或者無法締結婚姻,由于贈與方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本案中,你在雙方訂婚后以及同居期間,給付禮金、飾物,為曉雪刷卡付購車款,顯然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當所附條件不能成就時,你當然可要求曉雪返還。
最后,是返還全部還是返還部分,法院在判定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一方是否存在過錯,女方在訂婚時的花銷,女方為準備結婚付出的精力、財物,雙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時間長短等。如果你將本案訴至法院,曉雪可以從雙方已同居等方面進行辯解,主張只返還部分款項和贈與物。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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