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修訂更名六項債券自律規則,明確盡職調查主體為“主承銷商”
界面新聞從券商處獲悉,近日,中證協根據證監會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后的規則修訂安排,對《債券承銷業務規則》《債券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債券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公開發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債券違約風險指引》等6項債券自律規則進行修訂并更名,向券商征求意見。
自律規則的修訂主要體現在明確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規則適用范圍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統一,本次修訂主要基于多個方面的考慮,主要涉及一下幾個方面:
【資料圖】
首先,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證監會的決策部署,調整優化企業債券承銷業務規則體系,合并升級為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制度機制,推動不同債券品種承銷業務協同發展。
其次,適應《企業債券條例》《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承銷業務規定,增加上位規則支撐,修訂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相關要求,促進提高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規范化水平。
然后,提高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規則層級,持續規范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市場秩序。
在本次自律規則的修訂方面。中證協首先更新了規則名稱,將“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更新為“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規則”,簡稱為“債券承銷業務規則”。
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公司(企業)債券承銷業務規則適用范圍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統一。
增加了規制環節,將“承銷報價”明確為約束范圍,明確本規則適用于“項目承接與申請、承銷報價、推介、定價、配售和信息披露等業務”;將主承銷商提交收費情況說明的時間要求適當壓縮,要求“主承銷商應當在債券上市日后5個交易日內將當期債券的承銷收費情況通過會員信息系統報送協會”,進一步提升承銷機構承銷報價內部約束。
此外,還強化了內部控制要求,增加了“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債券業務全過程質量和風險管控,建立內控部門對業務前臺的有效制衡機制”,促進承銷機構內部控制有效性。
補充了項目選擇的原則要求,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募集資金擬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的,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選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持領域的項目”,兼顧企業債券匹配募投項目的特性。
明確了盡職調查管理目標之一,是“構建以發行人質量為導向的盡職調查體系”,壓實承銷機構盡調責任。
自律規則還提升了“看門人”的履職要求,要求承銷機構“充分揭示風險”,在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督促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督促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讀性,除法定披露內容外,對于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和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事項進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的相關要求。
加強了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管理,增加“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從業人員廉潔自律管理,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干預項目申報、審核、注冊、發行等監管及自律管理工作”相關內容,防范承銷業務中的廉潔風險。
除此之外,為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同時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相關安排,進一步發揮公司(企業)債券直接融資功能,促進債券主承銷商歸位盡責,根據《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規定,中證協還在證監會統一部署下,結合日常自律管理實踐,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予以修訂,并更名為《債券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下稱《盡職調查指引》)。
本次修訂,一方面堅持市場導向并明確核查重點。對于符合債券優化審核安排的發行人,承銷機構在不免除自身責任的基礎上可以適當簡化和優化對部分內容的盡調方式;對于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與投資者權益的相關事項,細化盡職調查的相關內容與要求;對于信息披露新增要求,明確盡職調查相應義務,促進公司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在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方面,《盡職調查指引》進一步厘清承銷機構的盡調期間、盡調范圍、盡調內容和盡調方式,進一步區分特別注意義務和普通注意義務,并明確盡職調查的主體為“主承銷商”,督促主承銷商及證券服務機構履職盡責,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盡職調查指引》統一升級執業標準。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統一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本次修訂充分考慮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業務特點,合并升級了兩個品種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執業標準。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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