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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


(資料圖)

原標題:進一步規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

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是《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一段時間以來,它在震懾夸大、虛假宣傳方面效果顯著,但部分過罰失當的案例,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討論。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詳細區分了十余類情況下的執法標準,進一步規范了廣告絕對化用語的監管執法。

為何要出臺這樣一份《指南》?正如有關負責人所言,現行《廣告法》對于絕對化用語進行規范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廣告主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或者貶損其他經營者,但在部分地方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些許走偏。從現實中可見,一些個體工商戶只是偶爾打出“豪言壯語”,卻被職業打假人咬住訛詐,一些危害性不高的絕對化用語,也動不動“罰款20萬元起步”……這些現象顯然背離了法律精神,既顯得不近人情,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經營主體的創新活力。

《指南》開篇即對“廣告”的適用范圍做出了限制,有效回應了部分基層主體和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疑惑。“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包括服務)的,一般不視為廣告。”這一定義考慮到了信息的傳播規律,將合法經營中的信息公示排除在外,避免了法律限制作用的擴大化。

縱覽全文,《指南》對于執法標準的闡述呈現出“層層遞進”特點,堅持了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對“表達經營理念和主觀愿望”不予追究,認可了部分企業文化;“基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認定的商品分級用語、獎項稱號”不適用絕對化規定,遵循了真實性的要求;明確“初次使用、危害輕微、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彰顯了寬嚴相濟、剛柔并施,體現了執法的靈活性。

法律是一種調整人行為的特殊社會規范,既有嚴厲懲戒的一面,也有理性引導的一面。如何用好這只球拍的“兩面”,及時回應社會的新期待,關鍵是要想在前頭,趕在問題“落地”前擊球;在細節處鉆研方法,控制“力度”的同時打出“弧度”。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廣告法》賦予的職責,運用《指南》規范各經營主體的廣告活動,助力廣告業高質量發展。(默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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