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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遞!贈品致人損害,消費者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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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在超市購物時獲贈電飯煲一只,誰料該贈品第一次試用即發生爆炸,導致本人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為此我要求超市賠償損失,但他們以贈品系無償贈與為由拒絕賠償。請問,商家的拒賠理由合法嗎,我該如何維權?

讀者:秦小波

秦小波讀者:

您與商家形成的并非是無償贈與關系而是商品買賣關系。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無償,無條件贈與是贈與的主要特征。但根據您的描述,商家此時的贈與卻是附條件的,其條件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可以給商家帶來可觀或更大利潤的商品買賣行為,消費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規定的購買“任務”后,才可能獲得“贈品”。因此,贈品這時已不再具有無償的特征,而變成了附條件、附義務的交換,故其已不屬于贈品,而是商家所銷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故此,消費者必須將贈品視為商品,并用商品的標準去檢驗贈品的質量,一旦發現問題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要及時通過投訴、調解、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張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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