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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已成往事,財產何去何從?

“相愛有溫度,分手看風度”,但要做到有風度并不容易。現實中,當一段感情或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分手時,金錢糾葛往往使雙方的風度蕩然無存,甚至為此而對簿公堂。那么,當愛已成往事,婚戀期間的相關財產應該如何處理呢?以下案例給出了答案。

【案例1】維系感情發紅包,分手時該不該退還?


【資料圖】

曉楠和小許經人介紹后戀愛,為表達愛意,在節日、曉楠生日等特殊日子里,小許都會通過微信向曉楠轉款520元、1314元等,曉楠先后收取此類款項2萬元。然而好景不長,兩個年輕人因感情惡化最終分手。隨后,小許要求曉楠退還紅包款項。

那么,曉楠是否應當退還呢?

【點評】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分為一般贈與(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對于戀愛期間尤其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數字轉賬、發微信紅包等,數額不是很大的,按生活經驗,應推知給付一方的真實意思是表示祝福、表達愛意,是基于情感或者為了增進和鞏固雙方感情,因此,應認定屬于無償贈與,而不屬于基于結婚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本案中,小許通過微信給曉楠轉款、發紅包,顯然屬于無償贈與,曉楠可以拒絕退還。

【案例2】戀愛期間共置的婚房,分手時如何分割?

王女士與鄧某經過1年的相愛后,著手置辦婚房,以鄧某名義按揭了一處房產,登記在鄧某名下。總房款為90萬元,首付款40萬元及月供雙方各承擔一半。現在,兩人因出現一些矛盾而分手,所購的房產現價值150萬元,已還貸款20多萬元。

那么,該婚房應如何分割呢?

【點評】

《民法典》第30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數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同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案中,王女士與鄧某對所購婚房未約定共有方式,雙方亦不具有家庭關系,故應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本案所涉婚房,系雙方等額出資,故雙方享有等額權益。現在雙方分手,雙方應就婚房歸屬以及折價補償問題進行協商。若由法院判決的話,法院一般判決房產歸鄧某所有,由鄧某按王女士對房產的投入數額以及房屋升值率進行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為鄧某個人債務。

【案例3】婚姻被撤銷,如何處理“共同財產”?

魯女士和陳某于2022年1月結婚。婚后,雙方通過工作獲取工資、理財、接受贈與等,擁有不少財產。2023年7月,魯女士發現丈夫陳某患有重大疾病,而且是婚前就患上的,這令她無法接受,遂準備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人的婚姻。

那么,兩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呢?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結合《民法典》第1054條的規定,婚姻被法院依法撤銷時,對于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遵循的原則是雙方協商。當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則首先要劃清個人財產和共同共有財產。對于有證據證明屬于一方所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獲得的合法收入;而對于雙方共同經營或投資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房屋等,則應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如果魯女士和陳某對同居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由法院判決的話,法院首先要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即會給無過錯的魯女士多判一些。當然,還會考慮到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情況。

【案例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薛女士和沈某于2017年結婚,其后生下兒子。雙方從2020年開始發生矛盾,隨后分居。2022年,沈某起訴離婚。薛女士認為,自己負責照顧孩子、照料家事,沈某對家事毫不關心,因此不僅有權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沈某還應給她家務補償。

那么,法院會支持薛女士的訴求嗎?

【點評】

根據《民法典》第1087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而由法院判決,法院遵循的一般原則為均等分割。當然,還應遵循以下補充原則:一是照顧子女原則,即根據子女生活和學習需要,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適當多分;二是照顧女方原則,即給予女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三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給無過錯方適當多分。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制度、經濟幫助制度和損害賠償制度。

本案中,如果孩子由沈某撫養,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均分,否則,薛女士可以適當多分財產。另外,如果薛女士確實在養育子女、照顧家庭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那么,法院應當判令沈某給予其家務補償。

(潘家永 律師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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