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轉包工程項目 誰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資料圖)
法官:周曉武 碩士研究生,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三級法官 文字整理:西寧晚報記者 順凱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段某簽訂《掛靠協議書》,段某借用該公司資質,承接了路基風沙防護工程項目。后段某將蘆葦方格施工項目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文某。吳某經人介紹到文某處從事蘆葦方格種草工作。2022年7月31日,文某組織吳某等務工人員外出購買項目工地工人食材,當日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吳某死亡。吳某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審核,認定吳某因工死亡。甲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吳某受文某的指派外出采購工地生活物資,是工作期間為保障工作生活需要所從事的活動,屬于工作原因。本案甲公司違法將其所承包的業務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文某,文某聘用的工人吳某發生因工傷亡時,甲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上訴至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義務,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通常情形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度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包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這對有效保護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經營等情形下就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切莫貪圖眼前利益,在用工過程中,應提高守法意識,做到合法用工,不違法分包、轉包:一是出借資質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個人時,應預計到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二是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切實發揮工傷保險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功能;三是及時為勞動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勞動者而言,需做好安全防護工作,與用工單位及時簽訂合同,對于未簽訂合同的,勞動者應留存相關證據,比如社會保險繳納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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