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歸屬,3種情形沒有法律效力
“明明夫妻已經對財產歸屬有過約定,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認可?”現實中,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對此,以下案例評析詳細解讀了其中蘊含的法理基礎。
【資料圖】
【情形1】離婚不成,財產約定無效
王女士與林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歸王女士所有。事后,雙方經人勸解重歸于好。那么,該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日后對林先生有約束力嗎?
【點評】
對林先生沒有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即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的效力,必須以離婚為條件。本案中,王女士與林先生雖有協議但沒有離婚,故其就財產處理的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
現實中,為阻止此類情況的發生,夫妻雙方可以直接簽訂不以離婚為條件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屬協議。可能這樣做的前提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情形2】交付之前,贈與遭遇撤銷
胡先生與謝女士簽訂的夫妻財產歸屬書面協議中,提及謝女士婚前購買的房屋一套贈與給胡先生所有。但雙方一直沒有就此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些日子,謝女士明確表示反悔,但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權撤銷該贈與?
【點評】
謝女士有權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六百六十條分別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案涉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沒有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謝女士有權撤銷該項贈與。
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對方過戶或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情形3】忠誠保證,協議無約束力
徐先生與康女士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彼此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離婚,否則,一切財產歸對方所有。最近,康女士準備提出離婚,但又擔心受該協議約束導致自己“凈身出戶”,并為此猶豫不決。
【點評】
康女士無需受“夫妻忠誠”協議約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分別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設置障礙。所謂的“忠誠保證”不但影響了人們的離婚自由,其與財產歸屬權相“捆綁”的做法更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因此,此類協議屬于無效。本案的情形也不例外。
為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在對財產歸屬作出處理時,應避免以“懲罰性婚姻違約責任”為前提,盡量不選擇保證書、承諾書等形式。
(顏梅生 法官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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