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因限購落空 買賣雙方誰擔責
【案情介紹】
2022年5月,我看中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我向售樓人員咨詢,我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我再購房是否會被限購,對方的答復是“不會”。于是,我同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還簽署了一份《認購書》,聲明:“本人確認具有購房資格。”此后,我陸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23年準備交房時,我被告知因妻子名下有房,我不具備購房資格,無法完成房屋權屬登記。隨后,房產開發公司向我退還了全部購房款。
(資料圖片)
請問,房產開發公司是否還應當向我賠償這筆購房款在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呢?
【律師解答】
本案中,買賣雙方均有過錯,應當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本案屬于合同法律關系當中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合同締約階段,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都應當以必要的注意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在限購區域購房,哪一方負有審查購房資格義務,哪一方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如果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不宜將審查義務強加合同當事人一方,而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各自的過錯責任。
本案中,張先生在購房時曾向售樓人員咨詢限購問題,這足以表明,他當時并不確定自己具有購房資格,但他并沒有到相關部門咨詢,而是僅以售樓人員的答復作為締約依據,存在一定過錯。
同時,房產開發公司在得知張先生的妻子名下有房的情況后,沒有對這一情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進行核實,即沒有嚴格履行房管部門要求的核實義務,而且在近一年的時間里沒有及時推進合同備案手續,造成損失擴大。因此,房產開發公司同樣存在一定過錯。
律師認為,普通購房者可以了解到相關限購政策,但是相對不具備專業知識,房產開發公司作為房屋開發銷售的專業機構,相較于普通購房者具有信息優勢,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因此,本案中,張先生可以獲得賠償,但應當按照買賣雙方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吳淼 律師 來源:天津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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