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今日訊!是否賠償損失?算工傷不?與地震有關的法律問題了解下
近期,我國部分地區發生地震。據中國地震臺網發布,2月11日,廣東省河源市發生4.3級地震,廣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區普遍有感。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正確認識這一自然災害,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加強防震知識學習,不斷增強防震減災意識。“尊法守法·攜手筑夢”,本期分享《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與地震有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工友們居安思危、有備無患。
01 地震突襲,員工因緊急避險給他人造成損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資料圖)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例如,司機在駕駛時遇到地震,為了躲避斷裂的路段采取車輛緊急制動,導致乘客受傷。該危險由地震這一自然原因引起,且司機緊急制動是為了避免更大的危險而采取的正常措施,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司機作為緊急避險人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02 地震發生后,若企業停工停產,員工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地震發生后,震區企業應嚴格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相關通知,遵守停工停產相關指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由此,停工停產的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通常是一個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員工工資;部分受災嚴重的企業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仍未能正常復工復產的,則應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情況,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如果企業未安排員工工作,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員工生活費。
03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上班時遇到地震不幸傷亡,是否屬于工傷或工亡呢?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小員在此為大家列舉不同情況以供參考。
1.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遭遇地震而傷亡,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這一觀點主要認為地震等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并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參考(2014)昭中行終字第10號判決書。
2.員工正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且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因地震導致的傷亡可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參考(2019)川01行終60號判決書。
此外,員工個人自愿參與地震搶險救災且因此受傷的,可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04 散播地震謠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地震發生后,有人在網絡社交媒體上散布來源不明、信息模糊的圖文消息,引發公眾恐慌,誤判災情,嚴重影響地震應急工作。這些人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若散播的謠言侵犯了他人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規定,散布謠言者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2.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或者在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時需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各位工友,一定要以官方發布的權威消息為準,不信謠、不傳謠,共同防范謠言帶來更大的次生傷害。
(據廣州工會客戶端消息 供稿:第四期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