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動態丨用人單位長期拖欠工資 員工不能直接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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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們所在公司由于經營不善拖欠了員工4個月工資,并分別向每位員工出具了欠薪條。請問:我們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賠償金?讀者:趙琳琳等13人
趙琳琳等讀者:
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欠薪,但不能直接訴請支付賠償金。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即你們可以憑借欠薪條訴請法院向公司索要欠薪。
另一方面,《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依據上述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益,也可以主張加付賠償金。但主張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違法行為,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在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單位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存在加付賠償金問題。即要得到加付賠償金,必須經過勞動監察前置程序。因此,本案應按照這一程序進行辦理。
(勞動午報顏東岳法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