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可否拒絕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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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兩次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后,勞動者要求繼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否拒絕,不再續簽?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兩年期限屆滿后,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再次續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此次合同期限屆滿后,某公司以派遣期滿為由,將張某退回了某勞務派遣公司。某勞務派遣公司遂通知張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張某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并申請了勞動仲裁。后張某不服仲裁駁回其請求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恢復其工作,并續簽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本案中某公司將張某退回某勞務派遣公司,符合法律規定。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先后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某勞務派遣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前并未征求張某意見,且張某明確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某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法院依法判決某勞務派遣公司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案中,張某和某勞務派遣公司能夠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定程度上證明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對于工作崗位的基本要求,如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訂立。
(李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