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夫妻因故離婚復婚 離婚協議仍然有效

【案情介紹】

我與吳某于1988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3個子女。2002年吳某與趙某簽訂《購房協議》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屋登記在吳某名下。2012年7月雙方補辦結婚登記。2019年11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家中所有財產歸我所有”。2020年9月我和吳某再次登記結婚。2021年8月該房屋進行拆遷,吳某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將拆遷補償款據為己有。請問律師:該筆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讀者:李女士

【律師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之規定,您和吳某在1988年以夫妻的名義開始共同生活,并在生活過程中與吳某生育了3個子女,您二人雖然在2012年才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法律規定,對于未辦理婚姻登記,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故吳某2002年購置的房屋應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財產,因此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又因為您和吳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您所有”,因此該房屋屬于您的個人財產。雖然您二人在2020年9月復婚,但復婚不會導致離婚協議無效,因此該房屋已經成為了您的個人財產,并且拆遷所得的利益也屬于您的個人財產,對于吳某擅自占有拆遷款的行為是侵犯了您的財產權利,吳某應當將該筆拆遷款返還。

律師建議,您可以要求吳某返還拆遷款,如果吳某拒絕返還,您可以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之規定到法院起訴,您需要準備離婚協議書、《購房協議》等證據,這樣更有利于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盧彥民供稿)

標簽: 離婚協議 共同財產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