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個案微觀】騎手工作時不能拒絕接單 受傷后卻沒了單位
【說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個案微觀】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用工管理、勞動報酬支付等是關鍵因素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李國
近年來,隨著外賣市場的火熱,外賣騎手的隊伍不斷壯大,用工單位為了降低成本或規避風險,往往不和外賣員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外賣員在送餐途中發生事故后難以獲得工傷待遇。
【案情介紹】
重慶某商貿公司是一家外賣平臺合作商,主要負責該平臺在渝北片區的營銷運營和騎手管理工作。
陳某于2020年5月1日,通過掃描商貿公司指定的二維碼成為該平臺騎手,負責外賣配送。商貿公司為陳某購買了雇主責任日險基礎版商業保險,保單載明雇員為陳某,工作性質為全職。陳某與商貿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簽訂任何其他書面協議。
當年10月,陳某因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要求商貿公司確認工傷待遇無果,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庭審過程】
在仲裁庭審理過程中,陳某稱,商貿公司要求他下載該平臺App作為軟件工具,進行賬號注冊登錄、上線、下線、外賣送單和勞動報酬領取等工作程序。
商貿公司向陳某提供帶有該平臺標志的服裝、頭盔、保溫箱等裝備,并要求其工作時間穿戴。陳某自備交通工具摩托車用于外賣配送。商貿公司對配送員每天進行早、中、晚排班,并由該公司考勤人員記錄考勤。
商貿公司要求陳某嚴格執行考勤時間和考核獎懲規定,有事需要向組長或站長請假,不能拒絕接單,接到平臺派單后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派送。送單報酬根據派單數量實行階梯計價。
商貿公司向陳某支付的報酬由送單報酬、全勤獎、工齡獎和油費補貼構成,于次月23日通過平臺綁定的支付軟件向陳某支付。商貿公司從包括陳某在內的騎手勞動中獲取利潤。
陳某認為自其上班第一天起,就與商貿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請求仲裁庭確認他與商貿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從而認定其工傷。
商貿公司則稱,陳某2020年10月13日因上線時間晚20分鐘,被平臺顯示為賬號考勤結果異常。后才知道其因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因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合作協議,公司無法確認其勞動關系,也就無法按照工傷處理。
【審判結果】
重慶仲裁委員會認為,陳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要求以及考勤考核等方面都受到商貿公司及其指定的平臺App的管理與約束,商貿公司從陳某的勞動成果中取得收益。故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陳某與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傷害自然是工傷。
【以案說法】
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相關規定依法認定。審理實踐中需要從招用聘用經過、實際用工主體與過程、工作職責與內容、勞動報酬的支付、用工及勞動風險承擔、用工管理、績效考核等經濟從屬性、人身從屬性方面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