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失火殃及我家 造成損失如何索賠?
編輯同志:
我居住在一個老舊職工小區內。一天晚上,我正睡得迷迷糊糊時被濃濃的焦糊味嗆醒,立刻意識到可能失火了,趕緊下樓避險。好在消防隊員及時控制住了火情,但大量的滅火用水流到我家,致使家具和家電等被浸泡,損失多達2萬元。消防部門調查認定,是樓上王某在家祭祀燒紙,因火勢太猛引燃窗簾造成了火災。我找王某賠償,王某稱我家的損失是消防隊用水過量所致,不是火災直接造成的。
請問,王某拒絕賠償的理由能成立嗎?
讀者:吳鄉善
吳鄉善讀者:
火災事故的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具體而言,侵權人及其賠償責任的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居民因用火用電不慎引起火災殃及相鄰財產的,該居民為侵權責任人。如果火災是居民燃放煙火等引起的,則肇事者為侵權責任人。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此,如果家用的灶具、電器等產品因存在質量問題,引起火災殃及相鄰的,產品使用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
第三,《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因此,如果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如消防管道無法供水、消防設施故障等,致使發生火災或火災擴大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火災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例如,因雷擊導致電器起火或者因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火災,則不存在侵權責任人。
本案中,盡管你家的損失是由于消防隊員滅火時用水造成的,也應由王某負責賠償。理由包括:第一,王某燒紙祭祀引起火災,主觀上具有過錯。第二,火災直接損失包括財產直接被燒毀、燒損、煙熏、輻射和在滅火中破拆、碰撞、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你家的財產損失顯然屬于火災直接損失。第三,消防隊員滅火是一種緊急避險,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由此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王先生執意不賠,你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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