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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低俗營銷畫出“法律標準像”

原標題:給低俗營銷畫出“法律標準像”

最近,因某脫毛儀品牌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廣告公司被罰款50萬元。不久前,某辣條品牌因產品包裝上的色情擦邊球式文案而陷入輿論漩渦。近來,多個品牌在營銷上劍走偏鋒,低俗廣告屢屢引發爭議。

低俗營銷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不少企業的低俗營銷不僅碰了監管的“南墻”,也碰了輿論的“南墻”。即便相關涉事企業都付出了法律代價和市場代價,但依然有后來企業不為所動,對低俗營銷“上頭”。

低俗營銷觸碰了法律底線和商業道德底線,不尊重相關對象的權益,褻瀆了公眾的情感,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實際上,大多數低俗營銷都被輿論所捕捉,都進入了監管部門的視野,不少“抖機靈”的企業也在監管部門的干預下,整改了營銷行為,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受到了市場的反噬,偷雞不成蝕把米。

監管部門對各類低俗營銷介入干預的依據是《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等情形。盡管監管部門針對低俗營銷在事后問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這一規定研判定性,但由于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一些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可能會對法律規定的內涵以及涵蓋的行為邊界把握不準,產生理解偏差,一些企業則會產生僥幸心理、賭博心理,試探法律的底線,試探輿論和監管的反應。

“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涵蓋的情形非常寬泛,這種寬泛性有利于靈活監管、充分監管,但如果低俗營銷的具體邊界和底線不清,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教育、預防、拒止功能的釋放,也會影響監管的效率和精準性。

因此,有必要通過進一步修法或出臺相關法律解釋的方式,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拉出負面清單,列出哪些廣告營銷行為屬于“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從而為低俗營銷精準畫像,劃出法律底線。有了負面清單,低俗營銷就由抽象轉為具象,企業心中有數,在廣告營銷時就有了更清晰的邊界,就沒有了耍小聰明的空間,就沒有了打法律擦邊球的機會,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監管部門實施行政干預也有了更標準、更規范、更權威的依據。

對低俗營銷既要事后追責也要事前防范,給低俗營銷拉出負面清單,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能夠增強法律的教育預防拒止功能,促進法律的落實,能夠減少低俗營銷現象,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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