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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只要采取降溫措施就可不發高溫津貼嗎?

編輯同志:

我在公司從事洗車工工作。今年夏季,老板雖在車間安裝了電風扇,但由于熱浪不時從外面灌進來,所以洗車間還是很熱,電風扇吹出來的也都是熱風。幾位洗車工要求發高溫津貼時,老板說,已經采取了防暑降溫舉措,大家又不是露天太陽底下洗車,所以沒有高溫津貼。

請問:這種說法對嗎?另外,如果在洗車過程中中暑,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資料圖)

讀者:小孟

小孟讀者:

老板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就是說,無論是露天作業還是室內工作,只要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就得發。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話,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且這個33℃以下是個硬指標,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采用了防暑降溫舉措,只要室內溫度未降到33℃以下,就要發放高溫津貼。如果用人單位不發高溫費,又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則要承擔不利后果。在老板拒絕發放高溫津貼的情況下,你等洗車工人可以向人社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如果你在洗車過程中中暑,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規定,中暑屬于職業病之一?!豆kU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毙枰嵝训氖牵瑒趧诱咴诒会t院診斷為中暑后,應當及時與單位聯系,提供相關材料,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只有在獲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才能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會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直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潘家永 律師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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