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鐵屑絲引發的賠償糾紛
法治日報記者 趙紅旗
“這道25元的菜退錢,再賠1000元了事。”
【資料圖】
“廚師又不是故意的,啥也別說了,退您25元菜錢,再賠300元算了。”
李某在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某粥店就餐,點了兩份粥,1份煎包,1份手撕包菜,總價值50元,他在手撕包菜里發現一根鋼絲球鐵屑絲,遂找店長討要說法。
因雙方在賠償事宜上分歧過大,李某將某粥店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澗西區市場監管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粥店店長認為,菜里有一根鋼絲球鐵屑絲,是后廚在洗鍋時不小心落下的,并沒有給原告造成人身傷害,退菜價款25元可以接受,不愿意賠償。
在第一次調解無果后,市場監管部門對粥店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并就賠償事宜再次進行調解,最終因雙方分歧過大而終止調解。
“那咱們就法庭上見!”李某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某粥店所銷售的涉案食品手撕包菜中存在鋼絲球鐵屑絲,應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要求其予以退款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
“我們店愿意退還給李某手撕包菜價款25元,其要求賠償1000元不合理,我們愿意賠償300元。”在庭審中,某粥店負責人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餐飲服務行業,應當保證餐飲服務的質量和接受服務方就餐過程中的舒適性,被告為原告加工制作的手撕包菜中確實混有一根鋼絲球鐵屑絲,可見被告提供的餐飲服務確有一定瑕疵,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價款25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就原告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要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該問題的爭議焦點為:餐飲服務行業根據消費者要求即時制作加工餐品行為的性質是食品生產還是食品經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另外,餐飲服務行業對食品的即時制作加工行為,通常系根據消費者選擇和要求實施的服務行為,行為對象是特定的消費者,而食品生產行業對食品進行生產、加工的行為,通常系根據被行政許可的生產范圍和期限實施的營業行為,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
根據上述依據,法院認為,餐飲服務行業根據消費者要求即時制作加工餐品行為的性質,當屬食品經營。鑒于原告李某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某粥店工作人員在加工制作手撕包菜過程中明知鋼絲球鐵屑絲存在而依然進行烹飪,或者故意將鋼絲球鐵屑絲放入菜品,或者在發現菜品中混有鋼絲球鐵屑絲后仍繼續提供菜品等情形,法院認為,本案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增加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某粥店自愿賠償原告300元的答辯意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綜合本案具體案情,考慮到合同標的物價款,該金額較為公平合理,依法確認被告向原告賠償300元。
澗西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粥店退還原告李某手撕包菜價款25元,并向其賠償300元,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李曉佳表示,被告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最大程度保障顧客就餐的舒適性及良好的用餐體驗,最大程度避免顧客就餐過程中發生不適,被告即時加工制作的菜品中混有一根鋼絲球鐵屑絲,必定會影響原告作為消費者的食用感受,被告仍需改進工作。餐飲店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最大程度避免出現不衛生、食品異物等就餐不適的現象。作為消費者,要避免沖動、理性維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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